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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3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办学条件薄弱的地区。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细则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教学平台建设。

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省级补助资金支持方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建设规划、基础数据等,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对市县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合理、合规性审核,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90%)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学生数、学校数、大班额数、贫困程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率等子因素。各子因素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10%)主要包括绩效评价结果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相关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等部门出具的报告获得数据。

计算公式为:某县补助资金=(该县基础因素/∑有关县基础因素×权重+该县绩效因素/∑有关县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等情况,按规定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七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报送的,扣减相应绩效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资金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明确建设绩效目标,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县教育部门要科学合理规划学校建设,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和经费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强化财务管理监督;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合理分配资金,严格审核,依法监督本级教育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教育部门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信息及时公开,要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做好预算管理,切实提高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三条 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人员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