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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所需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提出预算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决策,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预算。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奖补引导,市县为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市县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支持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增加普惠性幼儿园学位,提高适龄儿童入园率;支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并办成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等。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二)支持市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包括支持市县建立健全“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市县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

(三)支持市县健全幼儿资助制度。支持市县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二)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

(三)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五)符合入园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各县(市、区)有关幼儿园要根据上述条件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切实发挥资助资金效益。

第七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的要求,严禁将教育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额度、省级财政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主要是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统筹考虑城乡差异,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县,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各类资金、科学分配、合理使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三类,具体占比为:

基础因素(60%)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人均可用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或申报材料获得。

投入因素(20%)主要包括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学前教育支出情况、地方幼儿资助财政投入情况、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管理创新因素(20%)主要根据市县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出台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情况、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报送等情况综合核定。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该市县基础因素/∑有关市县基础因素×权重+该市县投入因素/∑有关市县投入因素×权重+该市县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有关市县管理创新因素评分×权重)×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第九条  省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市、县进行补助,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优先保障落实建档立卡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所需资金,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具体资助实施范围、比例和标准,由各市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保育收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确保困难儿童得到资助。“幼儿资助”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并明确资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依法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省级汇总后要在每年3月15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评价结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幼儿资助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市县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可行、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于每年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12月15日前,向各市县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计数。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要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及时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30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预算单位,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预算。

市县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意见,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中央省级等各级资金统筹力度,资金分配要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教育部门要抓紧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等资源,因地制宜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学籍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监控,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确保项目落实。

第十七条  各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预算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政策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5]135号)同时废止。